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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会员职业行为准则》

时间:2021-04-16 09:15:17 来源:河南省科技咨询业协会 阅读:

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会员职业行为准则

(2003年5月2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咨询市场秩序,规范咨询职业行为,提高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职业水准和职业道德素质,维护咨询业良好的职业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会员职业行为准则是会员在其业务及相关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是对会员的职业品德、自律规则、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会员。会员执行咨询业务或其他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会员必须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会员应当正直、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努力维护咨询职业的社会声誉和社会地位。

第六条 会员执行咨询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客观独立的做出判断和评价,不得因折扣、费用或礼物的诱惑而偏袒任何人或机构,维护客户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会员应当尊重同行,互敬互助,公平竞争,维护本行业声誉。会员在与其客户、同事和公众的联系中,应尽力体现咨询行业的诚信和职业特性,不得传播、散发诋毁其他会员或其他协会以及其他误导公众的言论或宣传资料。

 

第三章 服务于客户的责任

第八条 会员应当根据客户的委托要求,遵循科学、合理的程序,运用其专业技术知识、方法和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会员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向客户表明自身的执业范围和能力,并就咨询工作的目标、范围、计划和咨询费用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依约运作。对与咨询服务相关的一切问题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不得出现技术和程序上的重大遗漏与失误,不得承接超过自身执业范围或能力的业务,也不得指派不符合约定资格要求的咨询专家承担咨询工作。

第十条 会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密,未经客户允许,不得泄露、传递、暗示给他人,也不得用于咨询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但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或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求提供的除外。

第十一条 会员在咨询建议或报告中应当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使客户或相关方能够合理理解。不得向客户提供含有虚假、严重不实、有偏见、具有误导性或不全面的分析、预测、建议、方案或报告,对于咨询项目获益的期望值持有重要保留意见的应明确告知客户。

 

第四章 专业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在咨询建议或报告中,应当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严格区分,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在进行评估、预测等含有不确定因素的工作时,不得向客户做出不切合实际的承诺或保证。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在其提交的咨询建议或报告中引用他人论文、资料等研究成果时,应当合理使用,并标注著作者及其来源。没有法定事由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专有的、权利人明确表明禁止使用的或其他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信息、资料、数据等。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对执行咨询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以及所参考的原始信息、数据、资料等档案进行适当保存以备查证。保存期不少于两年,自分析、预测、建议或方案完成之日起计算,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事前与客户就费用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进行协商,并写入委托协议或合同中,不得向客户或相关当事方索取咨询费以外的不正当利益。

客户对咨询服务过程中费用支出的情况要求知情的,会员应当予以公开并做出解释。

第十六条 会员应依法竞争,不得通过给客户或客户员工以金钱或任何类似引诱来招揽业务,不得给介绍人各种公开利益以外的财物或利益上的承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会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准则行为的,由协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协会的会员督促委员会负责对会员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协会对违反本准则的会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内部通报批评;

(三)取消会员资格并在三年内拒绝受理其会员资格申请;

(四)取消会员资格并永久拒绝受理其会员资格申请。

第二十条 会员有违反本准则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协会会员督促委员会在接到对会员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查证核实,并视违规事实及其后果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协会理事会将根据建议以投票表决的形式做出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会员与客户发生纠纷而无法自行合理解决的,可以提请协会进行调解。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的修改由协会会员督促委员会提出并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科技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国家科技部、国家民政部、各省市科技咨询协会

(200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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